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总 则 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简介及基金

简介

  湖南省实施《工伤保险条例》办法

  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参与制定主要成员 周伯华(湖南省省长)

  二00四年四月一日

     湖南省政府第267号

  《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》[1]已经2014年1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。

  省长

  2014年2月22日

总 则

第一条

  根据国务院《工伤保险条例》[2]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和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基金

第五条

  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:

  (一)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;

  (二)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;

  (三)延迟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滞纳金;

  (四)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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