湖南省实施《工伤保险条例》办法
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参与制定主要成员 周伯华(湖南省省长)
二00四年四月一日
湖南省政府第267号
《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》[1]已经2014年1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。
省长
2014年2月22日
总 则第一条
根据国务院《工伤保险条例》[2]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和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基金第五条
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:
(一)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;
(二)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;
(三)延迟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滞纳金;
(四)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。